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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2-12-08 作者: 字体: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情形的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申请材料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现场/邮政速递(自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H区建投审批专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