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新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台帐、监测方案、培训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当具有确保其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三、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满足申报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现场自取/邮政速递(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九、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0731-28682665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H区建投审批专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