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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2-12-08 作者: 字体: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三)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现场/邮政速递(自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0731-28682665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H区建投审批专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