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注销)办事指南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
三、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注销报告
2.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涉及使用IV类、V类放射源;销售、使用II类、III类射线装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提供)
3.辐射安全许可证
4.发证周期内射线装置销售情况及库存情况(涉及销售II类、III类射线装置)
5.放射性同位素收贮备案单(涉及使用IV类、V类放射源)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现场自取/邮政速递(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九、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0731-28682665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H区建投审批专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