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等要求;
3、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
4、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
1.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报批表(有所在地县市区分局意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停产报告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现场自取/邮政速递(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九、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0731-28682665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H区建投审批专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