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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2-12-08 作者: 字体: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1、有利用、处置资质的经营单位,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等要求;

3、因设备检修、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所贮存的危险废物不能及时利用或处置,且贮存时间需要超过一年的;

4、需在危险废物贮存时间期满(一年)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

1.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报批表(有所在地县市区分局意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停产报告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现场/邮政速递(自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0731-28682665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H区建投审批专区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