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清洁生产(双超双有企业)审核、认证的受理转报办事指南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编制完成。三、申请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设定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8号)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层级
市级/隶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结果送达
现场自取/邮政速递(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送达)
九、咨询电话
0731-28680840
十、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689361
十一、办理地点和时间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 市民中心二楼E2区综合受理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