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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
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明确党费收缴标准,规范党费收缴程序,根据株洲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株组〔2016〕73号)文件精神,结合“两学一做”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局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缴费基数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具体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其中列入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医疗保险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必须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此外,临时性收入(临时性的津贴和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费总额具体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计算基数。养老金总额具体包括:基本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二、严格缴纳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参照第(一)、(二)项规定执行。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所在基层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基层党委向市委组织部全部上缴省委组织部,再由省委组织部全部上缴中央,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按标准带头足额交纳党费。
(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三、规范收缴管理
(一)党员党费缴纳标准随工资额度的变化及时调整,从当月起按新工资标准核算党费。
(二)从今年元月份开始,各单位严格按照该文件要求核算缴费金额并予以公示。党员的党费应按月缴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各单位每半年要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向局党组上报执行情况。
(四)各单位应及时上缴党费,将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以及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在每年的党员大会或者党代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党费的党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规章进行严肃处理。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2016年7月15日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