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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6-01505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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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16]S-1号
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唐 锡 中 职 务:董 事 长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响石西路3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以下行为:2014年2月25日,市环保局石峰分局会同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经查该公司雨季期间应急措施不到位,废水应急收集池清空不及时,导致厂区地面雨水进入应急收集后溢满从办公楼前坪流入城市管网,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监测,外排废水中镉、锌和PH值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公司外排废水现场拍摄照片1份,4、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1份。
2016年1月15日,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根据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和企业申辩、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的研究意见,向市环保局递交了《关于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有关行政处罚的请示》,并出具了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株石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43020400001号)、石峰分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意见》和《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要求撤销原株环罚字[2014]S-2号决定书,变更罚款金额。1月17日经市环保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采纳市环保局石峰分局的意见,撤销原株环罚字[2014]S-2号决定书,依法对湖南经仕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2、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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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