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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6-01-24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6]S-2

 

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顾 慎 信         职 务:董 事 长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天桥街附1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2014325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监视性采样监测时,分析结果反映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氰化物、镍、COD等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14331日,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和市监测站委派人员再次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数据结果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中氰化物、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快报2份。

2016115,市环保局石峰分局根据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和企业申辩、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的研究意见,向市环保局递交了《关于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行政处罚的请示》,并出具了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株石检民(行)行政违监[2016]43020400001号)、石峰分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意见》和《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书》,要求撤销原株环罚字[2014]S-4号决定书,变更罚款金额。117日经市环保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采纳市环保局石峰分局的意见,撤销原株环罚字[2014]S-4号决定书,依法对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2、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