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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16-01511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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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16〕S-3号
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20073474448XA
法人代表:刘伟
地 址:株洲市石峰区杉木塘石子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表明,公司在拆除设备过程中,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导管内的导热油流失,流失的废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4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伍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