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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6-01513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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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16〕S-6号
株洲市石峰区雁翔机械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4600143711
法人代表:李雁南
地 址:株洲市石峰区北部经济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镀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6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