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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6-0152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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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16〕S-10号
湖南省株洲市床单厂染整分厂:
法定代表人:唐昆明
营业执照号码:4302001004725
组织机构代码:76561674-7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闲置你单位水污染预处理池,废水未经初级沉淀,直接流入总废水池(总废水达标排放,未影响外环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9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