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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科肥业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7-06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6〕Z-2号

湖南隆科肥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95292373

法人代表:米导武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丁山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年4月19日对你单位锅炉排口(复一车间二线干燥窑和锅炉合为一个排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排口(复一车间二线干燥窑和锅炉合为一个排口)烟尘超标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和照片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Z-2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Z-2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