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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6-07-28 作者: 字体:

株环罚字〔2016J-2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48753263

法定代表人:王雄伟

地址: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城内

我局于201676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七标段教学楼项目未建成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直排。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71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J-2号),并告知你单位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J-2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陆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号:190320832902490229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