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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6-0152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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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新闻路大湖塘杜鹃饭店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株环停字〔2016〕T-1号
天元区新闻路大湖塘杜鹃饭店:
法定代表人:王开志
营业执照号码:430211600188742
地址:天元区新闻路大湖塘一村104号门面
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11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16﹞T-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16﹞T-1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9日止,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环保局
201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