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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6-0153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8-29
- 发布机构:
- 服务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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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16〕Z-5号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5336880-3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0000005811
法定代表人:罗建辉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园路11号
我局于2016年4月2日22时50分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华晨国际商业中心内”项目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监测报告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Z-4号),并告知你单位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Z-4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