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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6-0163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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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达实业集团温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6〕Z-1号
宣达实业集团温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4000060951
组织机构代码:57059582-7
法人代表:叶际宣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年1月31日对你单位承包运营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挥发窑脱硫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月份,你单位承包运营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挥发窑粉尘污染物超标排放5次。以上事实有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询问笔录和相关书证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4日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Z-1号),并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违法责任主体和5#挥发窑粉尘污染物超标次数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了听证。2016年5月6日,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出具了相关书证,证明你单位为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和5#挥发窑粉尘超标为5次。根据你单位出具的证据,我局均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1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挥发窑烟气脱硫系统委托运营总承包合同》、《关于对我公司运营的株冶5#挥发窑脱硫在线监测粉尘数据超标事件的情况说明》以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株冶5#挥发窑在线设备报告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