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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16〕S-5号

更新时间:2016-05-26 作者: 字体:

湖南京西祥隆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0000028475

法人代表:杨 春

 地 址:株洲市石峰区湘珠路13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33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总排废水口处采样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64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6S-5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仟陆佰陆拾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