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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7-09-01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7〕Z-9号

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柱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74358788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铜霞路29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比对监测报告、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用水量核算过多,处罚过重。经我局重新核算你单位用水量,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 -8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办案单位复核说明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壹仟柒佰壹拾柒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