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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7-03642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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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快育宝生物科技饲料分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7〕Z-12号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快育宝生物科技饲料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98578313M
负责人:杨卫红
地址: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7年5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发现在2017年5月3日你单位厂界臭气浓度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5月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文书壹份,证明你单位杨卫红确认厂区有异味;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5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单位杨卫红确认我局依法监测;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7年5月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株环监技字(2017)第156号),证明你单位厂界臭气超标;株洲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7年5月6日提取的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壹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一是你单位致力于臭气治理,排口达标排放;二是质疑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监测取样点位不科学。我局采纳你单位积极治理臭气的意见,但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资质合格,取样、分析等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其监测结果真实有效,质疑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和采样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 -36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你单位申辩材料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