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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17-03647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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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晚生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7〕Z-17号
费晚生:
地址:茶陵县城关镇城西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7月2日-4日,你擅自将株洲市奇吉建材实业有限公司35.5吨水泥砂浆添加剂随意倾倒在株洲市建筑陶瓷材料厂平整场地,造成两人受影响住院治疗。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询问笔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4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一是系低保户,经济困难;二是技术成果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有利于清水塘老工业区危废处置;三是在实验具体操作上过失,非主观故意。我局予以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49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赔偿受到污染损害个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