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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伏2砖厂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7-12-11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7〕Z-21号

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

负责人:谢小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LUWM8XD

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龙伏村丫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要求设置采样孔和平台。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17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50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50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