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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7-03656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7-09-01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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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攸县天心养殖场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7〕J-2号
攸县天心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329517208Q
详细地址:攸县新市镇桐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猪粪便,造成环境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文书、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J-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你单位积极赔偿和整改,请求减轻处罚,我局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J-2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