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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7-0369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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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田宝岗煤店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7〕L-39号
田宝岗煤店:
个体经营者:田宝岗
详细地址:株洲市芦淞区龙泉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加工固硫蜂窝型煤。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L-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陈述申辩,要求减免。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责令改正违行为法决定书的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因此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L-37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