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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瑞包装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7-10-13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7H-39

株洲市恒瑞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22595077M

详细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金山民营科技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你单位未取得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油漆喷涂生产线。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H-8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7月18日决定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因个人原因申请延期,于9月24日申请撤销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H-82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