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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康科技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7-09-01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7〕S-23号

株洲信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1842874202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街道办事处天桥街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总排废水口处采样监测结果表明,你单位外排废水中的总氰化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36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