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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人民医院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7-09-0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7〕S-28号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子谷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4519352X43020411A1001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桥2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排口处采样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外排废水中COD、粪大肠菌群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4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42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罚款肆仟贰佰柒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