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环境监察执法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胡玉洪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04-1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8〕Z-2号

      胡玉洪

  地址:湘潭县排头乡雪佳村小淦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13日发现你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污染环境。以上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和照片等为证。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Z-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Z-3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4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