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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8-01110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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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8〕Z-1号
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筱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90888209B
详细地址: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北路1号8栋102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12月8日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中COD、氨氮和PH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5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口头申辩,生产场所在清水塘工业废水处理厂内,所排废水未直接排入外环境。我局审查认定,你单位为独立经营单位,且所排废水不仅超过了国家排放标准,也超过了清水塘工业废水处理厂工业废水进口浓度要求,影响该厂工业废水处理,因此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Z-55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柒万陆仟伍佰伍拾捌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