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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hbj/2018-01119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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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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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株洲中南云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8〕H-4号
株洲中南云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俭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LRRDC5D
详细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29号中南机电工业园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辩称,你单位利用原中南无线电厂设备与厂房生产,且不影响环境,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不大,安排下岗工人就业,请求免于处罚。我局调查认为你单位至今未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文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曾俭保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未办理环保行政许可,且你单位机械加工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报告表类别(I金属制品—5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机械加工产生噪声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且你单位边角料露天堆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2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