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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18-01129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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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妙珍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8〕H-2号
宾妙珍:
荷塘区东升垃圾清运服务部经营者
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香水塘组028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202600240211
经营场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香水塘组0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2月7日对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荷塘区东升垃圾清运服务部在承包服务宝鸡中车时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生活垃圾清运中,你单位员工将该公司的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监察文书和相关书证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1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