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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清水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01-17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8〕S-1号

株洲清水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新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320625026W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清水乡建设村袁家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脱硫设施违规设置排气口,部分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7S-45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1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