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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神祥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12-13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8H-16

刘神祥:

荷塘区神祥塑料回收店经营者   

地址:湖北省监利县桥市镇刘汪村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2MA4PE8RX7X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路5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你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未经环保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塑料破碎清洗,废水处理设施未验收。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15)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15)、《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贰拾万元。合计罚款贰拾壹万贰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89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