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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洁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9-07-08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株环罚字〔2019H-1

株洲市康洁餐具消毒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黄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734757176B

地址:荷塘区宋家桥村高台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28)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H-28)、《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书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20191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