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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丰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9-07-08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环罚字〔2019〕S-2号

江维旭

株洲石峰区绿丰餐饮具制品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090852951N

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龙家冲北部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对你经营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监察文书和相关照片等为证。你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S-30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8S-30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玖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贰拾万元。合计贰拾玖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192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