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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19-0114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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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建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9〕H-4号
株洲建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PL7K759
地址:荷塘区领秀天下7-70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机油。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现场监察文书、相关书证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H-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听证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H-4号)、《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书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非法收入伍佰元;
2.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