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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9-12-25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环罚字 2019〕S-26

 

株洲港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李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65919719X

经营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2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发现厂区地面有部分煤堆未覆盖,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S-3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S-3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