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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19-0164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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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兴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 〔2019〕H-16 号
株洲市兴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汉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2253235Y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未进行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 〔2019〕H-1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 〔2019〕H-1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期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