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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0-00921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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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瑞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 〔2020〕H-3号
株洲市瑞赛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06784354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11月28日,株洲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到株洲市善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视性监测,现场采集外排口水样。经检测,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另查明:你单位是株洲市善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是该公司全资控股企业,株洲市善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环保、安全等均由你单位进行实际管理。该事实有相关部门以及深圳瑞赛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可以证实,且我局对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也证实了上述事实。所以,株洲市善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实际应由你单位承担。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