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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城邦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0-08-17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环罚字 2020〕T-11号

 

株洲城邦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武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73R955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986号月塘安置小区二期11栋1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19日晚9点,在天元区栗合路路口发现你单位使用槽罐车向城市地下管网倾倒餐厨垃圾废水,并查明自2019年4月以来,你单位使用槽罐车从市餐厨垃圾处理厂装运了20多车餐厨垃圾废水陆续倾倒至天元区城市地下管网提升泵房内,废水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 〔2020〕T-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申辩,你单位积极整改,我局对此予以采纳,并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 2020〕T-3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期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