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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19-01726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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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鑫源机械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19〕L-18号
芦淞区鑫源机械加工厂:
经营者:刘翠兰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03MA4L8NH62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朱田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芦淞区鑫源机械加工厂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经环保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L-24号),(株环责改字﹝2019﹞L-2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L-24号)、(株环责改字﹝2019﹞L-2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玖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