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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树立展柜作坊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0-10-13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20L-9


何树立展柜作坊:

经营者:何树立

身份证号码:430211197711190503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贯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73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从事展柜制造,废油漆桶、废漆渣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扬散露天堆放,未设相应标识标牌。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L-9号),(株环责改字2019L-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L-9号)、(株环责改字2020L-9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第十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柒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