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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英姐饭店

更新时间:2019-11-27 作者: 字体: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环罚字〔2019L-7

 

芦淞区英姐饭店

法人:冯荣

身份证号:43022319761101591X

经营地址:芦淞区董家塅五里墩村航空路51号云山诗意10栋临街商铺30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于2019829日对芦淞区云山饭店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未高空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我局于2019年10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L-10),(株环责改字2019﹞L-7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19﹞L-10)、(株环责改字2019﹞L-7)、《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为证。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日对该单位进行后督察,发现该单位已经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油烟仍然排入城市下水管道,未高空排放。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