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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0541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1-07
- 发布机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主题:
- 名 称:
- 公开方式:
湖南州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环罚字〔2021〕Z-1号
湖南州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RD6H71A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2189号山水洲城Ⅰ期6栋70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5日对你单位建设的“未来云”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Z-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Z-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