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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064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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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嵩崟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Z-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嵩崟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言要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853925766
经营地址: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响塘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4月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采用碱液脱硫工艺,但脱硫塔碱液循环池废水呈中性,达不到碱液脱硫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Z-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申辩。经调查核实,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单位尚能积极整改,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
预字〔2021〕Z-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
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以及你单位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