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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101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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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曲尺沙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L-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株洲曲尺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金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3MA4QBDF254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办事处曲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的砂石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文书和询问笔录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4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申请听证和申辩。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单位尚能积极整改,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L-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违法情节,以及你单位的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芦淞区庆云办事处院内 邮政编码:412000
联系人:彭梅楷 电 话:28682785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