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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海文

更新时间:2021-06-25 作者: 字体:

 

 

株环罚字2021T-13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殷海文:

殷海文砂石堆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7908196811

经营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所经营的砂石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堆放河沙约450吨,砂砾石约7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20214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4号)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T-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