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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沐鑫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7-09 作者: 字体:


 

株环罚字〔2021S-8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株洲沐鑫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谭斌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M1J95P

经营地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办事处原株化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417,市生态环境局石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石峰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石峰分公司厂区内堆存的建筑垃圾和产品仅有一部分用防尘网进行了覆盖,大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产生的粉尘排放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20215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陈述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S-1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