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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311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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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景橙石(株洲)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H-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景橙石(株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理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Q679T47
经营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现代农庄收割机厂原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1年3月23日、24日,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材料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H-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了陈述。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后,你单位尚能积极整改,并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1〕H-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的整改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