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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sthjj/2021-01418
- 服务对象:
- 公开日期: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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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玖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1〕Z-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湖南玖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友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PUR2M73
经营地址: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9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11月18日22时56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科创园2.1期"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审批进行夜间施工。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已于2021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Z-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0〕Z-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黄河路支行
户 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1903208329024902290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8日
